内容:
2013年1月,我购置了北辰区东升里26号1-602的二手房,前房主在2012年暖气一户一环改造的时候办理了暖气暂停,在2013年8月16日,我去供热站办理缴费、暖气开通,但是暖气过户被拒绝。供热站负责收费的人员称:此处房屋2006年到2009年有欠费,八年共计5700多元,必须交清欠费才能过户。但是前房主说没有前欠费,2006-2009年因前供热站供热不足才免交取暖费的,并且提供了2009-2012年的收费单据的。
我质问供热站人员为什么2006年-2009年未缴纳供热费,非但没有找原房主追缴并,给予停气处理,而且2010年-2012年期间还能正常缴纳和正常供暖!从未追加之前处罚反而还出具正常缴费凭证(之间相隔近10年),难道供热费在未报停的情况下还能跳年正常缴纳??供热站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
还有为何其他人追问东升里暖气费的问题,还能研究解决,怎么我咨询的结果是让我负责追缴?这是什么道理?为何作为供热站不主动追缴此费用?难道我主动咨询就要负责替供热站追缴费用吗?这是何道理?
希望有关领导替我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此房出租如果不能过户我怕以后出现问题),而我也不认可这部分费用!如果这个事情不能正常解决我也会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和相关新闻媒体咨询求助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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