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3年9月我通过百联地产看中一套和平区公产房,9月18日在百联地产新兴路连锁店中签订了三方协议,12月初在津房置换岳阳道店办理的公产房置换手续。后来我得知此中介既无代理公产房资质,与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其按照居间收费为非法行为。而且该房屋系公产的产权性质始终没变化,所以称不上买卖行为,居间关系也就无从谈起(国家合同法规定: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该中介收费于法无据。
我个人认为该中介只应收取我信息费,即按照物价局508号文件中关于信息费的收取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248号文件规定应按照房屋评估价格阶梯收费,该标的房屋评估价格为60万,所以信息费应为5‰,即3000元。照此,该中介应退还我违规多收取的信息费9400元,并开具正规信息费发票。
我于2014年2月14日向物价部门进行了举报,和平物价局杨科长于4月9日驳回我的要求。现我对其对文件的运用与解释不能认同,即他认为我与该中介是居间代理关系,适用508号文件关于居间费的收取;而我认为,自始至终该房屋产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应只适用508号文件中关于信息费的规定。
特向您处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受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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