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4-4-22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相关部门进行了了解,情况如下:
1.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及前期程序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小区,首位业主入住满两年或入住率超过50%,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符合成立条件的小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要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告知的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关于参选业主委员会代表所需条件及如何选出。依照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通过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单数,有五至十五人组成。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同时,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组建问题。依照条例规定,街道办、兴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衣服履行职责,调节业主、业务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4.关于小区是否能单独成立业委会的问题。依照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信件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公用的,应当货位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5.关于业委会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依照条例规定,因为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委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委会不履行上述第(三)、(九)项职责,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委会。
目前,万通上北新新家园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正在组织推动中。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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