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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4-04-09 20:28
 标题:用工单位未给员工做用工登记
内容:

    现在已知我们公司并未给员工做用工登记

    请问这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企业这么做违法吗?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4-10 09:4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工后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依据《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2009])、《天津市就业登记办法》(津劳办[2000]456号)文件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未履行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业务。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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