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应聘到一家私企上班,面试时老板跟我谈的是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过后签正式劳动合同和上保险。可是现在到现在5个月了公司也不跟我签合同和上保险。我现在也不想在这家公司工作了,我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
1.因公司不按劳动法规定的与员工签合同,我能否得到补偿或者赔偿?标准是多少?
2.法律规定给员工上养老医疗保险,“员工”是不是也包括外地户口?也就是说公司不给外地户口员工上养老医疗保险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那应该怎样补偿或赔偿员工损失?标准是多少?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签劳动合同,不做社会保险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