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原籍河北,2006年到天津读的研究生,2009年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工作,通过单位将学生时的学校集体户口迁到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2号(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3年我把集体户口从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迁到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所在辖区东丽湖派出所,小孩户口也已落到本人户口本上。现在在给我爱人办理人才引进配偶随迁落户的手续,派出所户籍民警说需要我提供本人的来津依据(户籍民警给我的资料上要求需提供审批表、准迁证、迁移证、落户通知等复印件),但是向我们学校认人事部门询问,当初将我们的学生集体户口迁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时只有《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见附件1),应该就是所谓的报到证吧,并没有上述的相关来津证明文件。上述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是否可以算作我的来津依据,如果不算的话,现在我去哪里开上述的来津证明。
补充一下,已经将本人初次来津的证明,即本人2006年到天津读研究生时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提供给了东丽湖派出所。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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