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政策规定,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加班费及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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