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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4年3月16日在被诉方购买“小泰克--发现遥控器”1个,商品价格99元,商品印刷有“制造商:MGA ENTERTAINMENT(H.K.) LIMITED 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龙九龙湾宏远街1号1号九龙30楼”“产地 中国广东东莞”字样,商品产地不清,产地若为“制造商:MGA ENTERTAINMENT(H.K.) LIMITED 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龙九龙湾宏远街1号1号九龙30楼”,又标注“产地 中国广东东莞”涉嫌伪造产地。若生产产地为“产地 中国广东东莞”,商品未标明东莞厂名厂址信息。同店售卖“英国韦特儿--一阶段带把手启蒙水杯”1个,价格53.9元,购买后发现商品全部包装为英文,只粘贴有中文标识标明原产地中国,但无任何厂名厂址信息,商品条形码为5060080351356,商品条形码50开头商品表示商品为英国产商品,同样涉嫌伪造产地构成欺诈,违反《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特此本人要求店方将问题商品办理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3倍赔偿,赔偿458.7元。并请工商部门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书面回复调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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