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里推行绩效考核,每个部门按照绩效考核排名进行奖惩,排在后两名的扣绩效奖金的20%。但是这个绩效考核制度很不合理,因为每个部门人数和任务不一样,我们部门只有两个人,完成的任务自然少。考核里有两项主观评价指标,部门业绩和部门态度。这两项指标没有任何评分标准。事实上各个部门所做的工作都是需要保密的,相互之间是不知道的,再说这样考核时也没考虑各个部门人数多少。我们部门完成了单位布置的三项任务,而且没有犯任何错误,但是排名却排在了后两名。据说仅仅是因为我们部门业绩和部门态度排在倒数第一二名,但是根本说不出来哪儿做的不对。结果我作为部门负责人每个月被扣了700多块钱,工资比去年和前年都少了。请问企业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是不是该补偿我这些奖金?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