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在天津上大学后留津工作,是天津集体户口,2013年7月妻子在河西产院生一子。当时去办理出生证明,医院称需要提供我或者妻子常住户口户口本或者将孩子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我单位为某市直机关,无接收户口的居住性质房屋,无法接收户口,我买的房子还没收房,暂不能办理户口。现在孩子8个多月,还没有出生证明。
我想知道,婴儿办理出生证明必须有我或者妻子常住户口本吗?这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吗?是市卫生局规定吗?还是河西卫生局或者河西产院规定?岂不是很多暂时没自己住房的来津人员的孩子都不能办出生证明?我的房子办理户口估计还需一年,到时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还行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朱先生:
您好,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