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领导:
您好!我有一事向您咨询和求助。
我今年2月份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离职,该企业给我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的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但该企业在办理我的退工手续时,退工日期却为3月12日。
3月1日我加入了北辰区的一家企业,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为2014年3月1日。新单位在办理我的用工手续时发现了上述两个日期不符,通知我无法办理用工,让我联系原单位修改退工日期。
我想知道退工日期是否可以修改?原单位不愿去办理修改退工日期,我该怎么办?
对于此事,我很焦急,却没有办理,希望能得到您的热心帮助,万分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30日内,用人单位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所以退工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会不一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