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已经在东丽区购买商品房,现在备案中的材料有点问题,集体户口首页是复印件,但是房管局要求在集体户口复印件上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红章或者服务处所章,由于本人户口属于天津集体户口,在人力服务中心,派出所是不给复印件上单独盖红章的,那是违法的,由于我已经与之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服务处所的章也是没办法盖的,现在我在公安局开一张正规的户籍证明,现在是否满足房管局的备案条件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4年4月1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户口盖人才服务中心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