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给中央社保部的留言:
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您好:
我向您反映以下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关注,维护法律的尊严。
打工期间公司欠我工资不给
自2012年9月份开始至今历经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以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时至今日,我却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一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全部诉讼请求。
1、2013年1月6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省祥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我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19392.44元。
2、2013年4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省祥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我各项费用计人民币65171.60元。加班为特殊工时不予支持。是否特殊工时按《劳动法》规定要到社保局备案审批的,法院无权决定。
3、2013年8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发回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4、2013年12月23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数次判决,执法部门依据同一部法律来考量,每次审理的法官们的执法水平为何相差那么远?判决的结果那么悬殊?是法治?还是人治?按法院判决借照经营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吗?员工的加班费等就不该给吗?社会保险就不该缴纳吗?桑邵利无营业执照,怎么能承揽天津市重点工程--天津市图书馆、滨海商务文化中心、海河华鼎、上海烟厂天津分厂的工程呢?请调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篇幅有限,我只能附上标题,我备有详细内容及全部开庭记录。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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