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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于**   提问时间: 2014-03-21 08:28
 标题:工伤赔付咨询
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空港经济区内职工,2013年年末的一天,开车上班路上被撞,对方全责,对方是河北区的,事后公司里给我的消息是,医院的急诊检查医药费可以报工伤,交警大队结案时,为了以后索赔方便,医药费没有让对方赔,对方只是给我修理的车辆,光修车就花了1万多,医药费5000左右,期间因为我出差未及时评工伤,公司里给我申请了延期,但是后来公司里的负责人去社保中心理赔时不给理赔,说是必须是责任方赔付,请领导解释工伤赔付标准,办理流程,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3-21 14:5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如果您已认定工伤,且涉及第三方责任赔付问题,对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不含精神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建议您通过单位咨询参保分中心。

  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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