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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井**   提问时间: 2014-03-20 15:53
 标题:从条例法规的制定来看天津市和上海市的巨大差距
内容:

    尊敬的市长同志您好:

    建议天津市严格审核各项法规的修订制定!

    从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条例法规的制定来看天津市和上海市的巨大差距:

    现在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户。且须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天津市和上海市法规对比:

    1.上海市的条例保护了公产房现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现居住人(一般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此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变为新的承租人。

    每一家的居住情况都是有历史原因的,比如:不住此处公产房的承租人的其他子女已经分配了承租人的其他住房等。

    而天津市的管理办法使现居住人(比如住在公公名下承租房内)连此处公产房的申请过户资格都没有。太不合理了!天津市的办法和上海市的条例相差一天一地!

    2.上海市的条例承担起协商不一致时出租人须确定承租人的责任。天津市的办法是人为制造不公平。

    3.上海市的条例规定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天津市的办法可以使现居住人被赶出此处承租房。天津市的办法帮着有房的人抢了没房子住的人的房子,比如我家情况就是如此。

    4.上海市的条例制定的科学合理、贴合历史、文字叙述准确、环环紧扣、各种情况给予充分说明、并使出租人能够承担责任化解矛盾不致产生家庭纠纷。

    5.另:天津市法院最近2年来已经不受理公产房产生的各类纠纷。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3-20 17: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告知其反映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其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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