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提出: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范提出: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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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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