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杰1998年10月到开发区注册的天津汇英实业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做库管工作至2003年7月才给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保险【期间多次要求公司给上,但公司领导回复不是公司级别的不能上】现本人因腰间盘突出歇病假治疗但还在劳动合同期,2013年7月工作期间再次要求公司把以前未上的保险补上,但公司回复你当时知道是历史问题无法给你补你看着告吧。期间我去过开发区仲裁,仲裁回复保险问题现在不归他们管让我找社险部门。我去天津市社险稽核处子咨询了回复我说已过实效期了无法受理。
可我认为我现在还是汇英公司的员工怎么会有时效的说法啊?另1994年劳动法和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雇佣员工必须要签合同上保险的,我认为这不是我个人的损失也是国家的损失啊。
【1998年到2003年工作事实有1999年的银行工资本复印件为证】
真诚求助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难道没有部门受理了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而监察的时效为2年,所以劳动者应及时维权。目前,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为审计稽核处。
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