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为教师,于2012年在天津某民办学校获得中级讲师职称,学校按照教委文件,聘任并兑现中级职称待遇。2013年我通过人事考试,考入天津某高校工作,该校为事业单位,在入职时,学校要求提供"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审定表",否则就不予承认之前的职称,也不予兑现中级职称待遇,并要求重新评定职称。据我了解,民办学校及企业并没有"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审定表",学校人事处说即使原单位开具了类似的工资表也不予承认,因为原单位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请问,如果没有所谓的工资表,在企业获得的职称就可以不予承认吗,这样做是否合理,可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尊敬的网友:
您好!职称评聘问题请您咨询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