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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庞**   提问时间: 2014-03-12 10:34
 标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标准?
内容:

    我是公益岗人员,前阵子看滨海时报上写的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可是我拿到手的并不是按照标准里写的那样发的,请问什么样的人是按报纸上写的工资发放标准发工资,另外到底现在是不是同工同酬?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4-03-14 17: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了解,滨海新区原大港管委会按照全市要求,在2009年先后分两批招录了193名大学生从事公益性岗位锻炼。两年的锻炼期满后,按照市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1号)文件要求,原大港管委会出台了《大港公益性岗位锻炼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实施意见》(津滨港人社【2011】100号)文件,把在岗的139名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滨海新区(原大港管委会)自有公益性岗位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岗位实行派遣制管理,使用权归各用工单位,人事管理权归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大港工作办。待遇为全市最低工资加400元津贴(工资待遇随每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统一调整),保险按我市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由滨海新区(原大港管委会)财政全额补贴,相关工资待遇及程序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目前,滨海新区正在按照新区民政部门统一工作安排,对享受市级财政拨款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待遇标准摸底调查,原管委会自有公益岗人群不在本次调查统计范围内。
随着滨海新区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区域之间的种种差距将会通过系列改革后逐步缩小。
    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就您的问题进行了解和解释,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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