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2年9月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未按程序去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导致本人的养老保险至2013年2月才正常缴纳,2013年12月公司也未缴纳,现在请求公司为我支付未交保险月份的相应金额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审计稽核的电话23030390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