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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4-03-06 16:16
 标题:有关生育保险的问题
内容:

    我是本市户口,在职已经一年半的时间,公司给的工资规定为基本工资1600,岗位工资300,职位工资1500,其余补助500元。本年度缴纳保险的基数为2530元上的保险,公司说,如果我休产假,只给1600的基本工资,我不清楚是不是应该拿基本工资,而且不知道这么分我的底薪是不是公平,因为我其实来公司的时候,公司领导说底薪3000元,拿到工资条的第一个月就是基本工资1500,职位工资1500,这样可以吗,符合国家规定吗?还有就是生育津贴到底怎么算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3-06 17: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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