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今年2月底和3月初于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牙周科就诊,两次就诊均是现金支付,付款时出示医保卡。但在第2次时告知不能刷卡,第一次花费500多,第2次花费接近400,已超过起付标准800,但没有报销。故询问单位才得知今年未如期缴纳医疗保险。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之前看病的费用还能按医保予以报销吗?还是之前费用不予算在内,重新计算呢,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次月正常缴费,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恢复缴费后应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支付,其补缴月份只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具体报销问题您可以进一步咨询参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