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网上看到一条规定如下:
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请问,这个规定在天津执行么,还是只有某一些城市执行上述标准?另外,如果天津执行标准,请问在哪可以找到相关的文件支持,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