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06年1月本人受雇于天津海关,同年4月应海关要求,和“中天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继续在海关工作。
2011年11月,我在剖腹产手术时发现感染乙肝大三阳(因此前本人并未感染此病毒,怀疑因孕检感染)。按照相关规定,我在四个月产假休满后,如期到单位报道,并如实将感染情况进行了汇报。单位答复为:在本人休假期间,原岗位工作已安排别人接替,现劳动合同已到期,应续签合同,另行安置其他工作岗位。但考虑到本人感染乙肝病毒,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难免传染其他同志,因此建议我把政策规定的哺乳假和病假修满,用足政策后自然终止合同。本人解释为:一是,按相关规定乙肝不是不能工作的传染性疾病,日常工作接触不会传染;二是,本人身体状态能胜任工作需要,不用进行休假医疗;三是,本人主观上愿意继续工作,请领导安排上班。单位答复为:需要和上级领导请示。让本人先行把哺乳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休完,待孩子满一岁后再协商办理本人工作问题。
12年11月,在事先没得到任何解释下,本人收到海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本人认为相关领导有意掩盖就业歧视的事实,非法办理辞退手续,并且故意拖延续签劳动合同,与先前处理问题的承诺严重不一致。本人依据:《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等法规的规定,与单位交涉,至今问题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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