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2月21日入职某单位,试用期2个月,没给上保险,于2012年4月26日,因身体不适住院手术,住院大约花了18000元,这部分费用都是我个人出的,现在想咨询,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么,这个社保有诉讼时效限制么,我现在还在单位在职,我想到离职的时候再提出这个问题,可以么?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双方因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拨打社保审计稽核的电话23030390进行投诉。如果您还有不明之处,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