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向新区人社局了解,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档案移交接收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后,办理退工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坐落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区、县户籍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同时,为外区、县失业人员开具《转档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档通知书》、《分区花名册》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退至其户籍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收档案后,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由用人单位送达相关失业人员。
(三)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将相关失业人员档案转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四)档案转接手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不得由失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代办。
(五)本市农村户籍和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可直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失业登记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转移档案需提供的材料:1.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2.工龄审定表(内容有涂改的,需有本人签字证明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如有不明之处,您可以拨打65309510进行咨询。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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