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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蒙**   提问时间: 2014-02-26 16:09
 标题:入住通知书开发商未发出
内容:

    我在去年11月在滨海欣嘉园买房,贷款12月下来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收到入住通知书,没收到电话通知。今年2月25日为合同交房最后日期,我问销售什么时候可以收房,对方称本来应该去年12月24日就收房了,入住通知书未发出。想收钥匙,必须至少补交从去年12月24日到目前为止的暖气费和物业费。声称这是公司的规定。我想问一下他们收这部分钱是否合理。现在我想装修,但是不交钱就拿不到钥匙,请问这算不算开发商违规。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4-03-04 10:19   是否超时:否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您购置滨海欣嘉园限价房一套,2013年12月24日贷款到账,销售人员当日电话通知业主于2013年12月25日(该日为统一办理入住日期)前往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25日当天您由于个人原因未到场办理。

    2014年2月底,您打算办理入住,并打电话咨询入住事宜,按合同规定采暖费是需要从2013年12月25日起开始计算的。依据《买卖合同》附件六中补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乙方如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自交付后产生的有关房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物业管理费等),无论乙方是否正式入住,全部由乙方全额负担。乙方须在入住时付清已产生的全部拖欠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交付商品房,且延期交付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仍由乙方承担。依供暖部门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用须由甲方代付的,乙方应在房屋交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上述费用。”您否认接到电话通知,不认可交纳这部分采暖费。根据这一情况,开发商在3月4日安排人员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约定于3月7日上午在售楼处办理入住并解决采暖费一事。

    由于您当月贷款到账日期较晚,而转天就是办理入住的日期,所以未发书面通知只做了电话告知。为创建和谐社区,开发商决定免除您的采暖费用。并已于2014年3月7日上午在售楼处为您办理了入住手续。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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