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您购置滨海欣嘉园限价房一套,2013年12月24日贷款到账,销售人员当日电话通知业主于2013年12月25日(该日为统一办理入住日期)前往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25日当天您由于个人原因未到场办理。
2014年2月底,您打算办理入住,并打电话咨询入住事宜,按合同规定采暖费是需要从2013年12月25日起开始计算的。依据《买卖合同》附件六中补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乙方如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自交付后产生的有关房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物业管理费等),无论乙方是否正式入住,全部由乙方全额负担。乙方须在入住时付清已产生的全部拖欠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交付商品房,且延期交付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仍由乙方承担。依供暖部门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用须由甲方代付的,乙方应在房屋交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上述费用。”您否认接到电话通知,不认可交纳这部分采暖费。根据这一情况,开发商在3月4日安排人员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约定于3月7日上午在售楼处办理入住并解决采暖费一事。
由于您当月贷款到账日期较晚,而转天就是办理入住的日期,所以未发书面通知只做了电话告知。为创建和谐社区,开发商决定免除您的采暖费用。并已于2014年3月7日上午在售楼处为您办理了入住手续。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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