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我们是天津世纪津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到天津奥的斯天津电梯工厂的员工。在奥的斯天津工厂工作将近十年了!我们是原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岗工人,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进入2014年2月以来,奥的斯方面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已满55岁为由,并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条件下,将我们辞退!我们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与关注。如果不能给与我们满意的答复,我们将直接到市委书记处反映问题,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如果您属于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4】)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况,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裁员)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如果您不是劳务派遣人员,是法律上的“劳务”关系,您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