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天津市建交委,我是天津耀华投资公司(开发商)开发的富力津门湖江湾广场3号楼业主。按照我与该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其应于2012.12.31交付。该开发商于2012.12.21发信要求我们业主于2013.1.1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备注:办手续时,要先行交付2013.1.1-3.15的取暖费、交付2013年的物业费和水电卡费。
我的住房多处装修缺陷,从2013.1.11开始要求开发商修复,开发商称直接找华信物业协调。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协调修复迟缓,导致我住房于2013.10.1前,才初步完成,影响了我的使用。
一周前,由于耀华公司雇用的前期物业公司(华信)设置电梯楼层控制,广大业主出入十分不便。备注最高楼层31层。
随着业主在群里的交流,我于2014.2.23知道,耀华公司交付富力津门湖江湾广场3-5号楼是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其于2013.7.10才获得贵委批准的《新建商品房交付许可证》。
经与贵委联系,贵委表示在2013.7前,贵委已对该公司违规交房行为进行了处罚。
今为维护我和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希望贵委公开对耀华公司违规处罚文件。
望得到贵委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