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社保局领导,您好!我是福建省厦门市辞职后直接来津就业的人员,我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在厦门市工作,系公务员,研究生学历,2012年6月从原单位正常辞职后回到天津企业工作,并从2013年7月起在天津市河东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本人户口已于2014年初正式落户天津。现就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咨询贵单位: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11第13号)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我的问题如下,谢谢解答:
1、我本人的情况能否在天津办理视同手续?如何办理?如果不能办理,能否给以详细解答;
2、上述文件的一次性补贴是否由我本人向原单位申请,可否申请?
3、上述手续的办理过程能否提供咨询电话?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