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了。回复看到了。但是《天津市东丽区政府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条即(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其中并没有提到大集体企业,但是在您给我的解释中却提到了,请问这是为什么?您是如何界定的?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4年2月2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在《关于东丽政发[2004]14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解释》津丽党研发[2005]21号中,明确指出,大集体企业工作也属于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请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