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实施的医疗保险分为城镇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城镇个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城镇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具有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
2014年我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特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和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
城镇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个人医疗保险政策没有进行调整。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