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怀孕女职工持《生育服务证》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妊娠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在医院办理联网妊娠登记所需材料: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本市乡镇、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含临时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参保人员因参保登记个人信息不符;参保或缴费异常;持有非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须到用人单位参保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原件;妊娠试验化验单原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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