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
请教一个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公司。假设其名下有公寓和购物中心。公寓处于在建状态,购物中心已经竣工验收。现项目公司欲分立为AB两个公司。A公司持有公寓,B公司持有购物中心。为此项分立之顺利计,是否需作发改委前置审批?
非常感谢!
顺祝:
工作愉快,天天好心情。
周盛
尊敬的周盛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市发改委 2014年2月20日
尊敬的周盛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中“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需向项目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核准”的规定,您所提到的项目情况需向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变更核准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