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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4-02-10 09:50
 标题: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
内容:

    您好,我公司通常对试用期满的新进员工,先签3年,期满后签5年,5年后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在2014年按此推算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请问:1如果公司不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2.由于公司工作问题(把员工签订合同的时间硬性规定为每年4月和10月),我的合同实际上应于2013年7月底到期,现在延长到了2014年4月,如果影响了我签订无固定合同,我是否可以藉此维权?3.如果企业无法经营下去(国企股份制),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有合同年限的员工补偿相差多少?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2-12 09: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之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是“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依据此条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否则可以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2008年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上没有区别,其中,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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