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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4-02-10 18:55
 标题:请天津市人社局监督依法行政
内容:

    尊敬的孔长起局长、纪检蔡德昌组长:

    (2013)一中行终字第117号判决,判决南开区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自2013年12月19日生效,至今已53天;自 2012年5月28日南开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立案,至本月已达21个月;南开区人社局监察科具有违背履行法定职责承诺的行政执法行为,请天津市人社局依法监督南开区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依照《宪法》为根本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为基本法的立法宗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谁与《宪法》的根本原则,《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背道离驰,谁就是对社会和人民犯罪,就是损害人民群众切身的根本生存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求助人被用人单位拒付、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明细

    一、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1)被用人单位恶意拒付的2012年5月1日至4日的工资:180.69元

    (以8小时工作制度计算,未包含1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

    (2)被用人单位克扣的自2011年9月12日至2012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80

    小时工资:1736.21元;

    (3) 被用人单位克扣的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4日法定公休日加班849

    小时工资:12104.71元;

    (4)被用人单位克扣的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4日延时加班459小时

    工资:4830.01元;

    (5)被用人单位拒付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3066.67元。

    三、责令用人单位给求助人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补缴2011年6月至2012年5

    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求助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责令用人单位给求助人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辞职书面证明。

    求助人求助的依法监督实施法定职责中,劳动报酬总计21918.29元;求助人践行之前作过的承诺,实际诉求21000元。21000元劳动报酬中,不包含用人单位与求助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保费金额以国家规定的缴纳费用为准。

    若,用人单位继续拒绝履行给付求助人劳动报酬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南开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此致

    天津市人社局孔局长、纪检蔡组长

    求助人: 刘

    2014年2月10日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2-11 14:5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2010]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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