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9月30日办理暂住证,然后2014年1月28号办理的居住证登记,工作人员告诉我半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7月28号之后才可以提交申请居住材料,可是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可以按照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登记时间计算,现在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按照暂住证登记的时间计算,也就是2014年3月30号申请居住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咨询公安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