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情况将会及时反馈。
网友:
您好,对于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满足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的法人均可提出申请。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详见天津行政审批服务网的办事指南。
3.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天津市质监局、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天津市质监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批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质技监局认〔2013〕107号)要求,新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经过质监、公安两部门的批准同意筹建。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涉及质监、公安、环保和物价等部门,质监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6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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