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一名普通村民,女,农业户口,3年前嫁给外地青年,丈夫为外地非农业户口,但婚后一直在刘快庄居住,夫妻二人共同买的房,并将本人户口落于此房居住地并有独立的户口本,由于企业占地我们村村民每年发放土地使用金,但是从今年开始村委会依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说是出嫁女不在享受此项政策,也就是不再发土地补偿款,请问这是合法的吗???这样对待我们这些祖祖辈辈靠土地吃饭的人是不是不公平???有什么办法解决吗?户口没走,还在本村居住,拥有各项权利的村民,为什么不能享受平等的待遇呢,亟待解决,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查,天津市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于2009年开始启动,征用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土地,针对该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收益金,刘快庄村委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六步决策法”程序对人员资格认定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确定,通过民主决策最终确定外嫁女不享受收益金分配,您做为外嫁女故不享受本村土地收益金分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西堤头镇政府
20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