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已退休工人,我在2001年3月31日年退休,2001年下半年11月1日天津市实行医疗保险,因我单位是特困企业没交医疗保险,所以我们已退休职工医保卡个人账户没有钱。我认为单位交的是在职员工的保险,不是我们自己没交,而我们是在没实行医保前就已经退休的职工,如果我们是在2001、11、1以后退休的还情有可原,不能因为在职员工没交而不发我们退休职工的钱,这样做是否合理?这部分钱对于我们太重要了,本来我们单位就给职工上的最低养老保险,所以我们退休费也特低,我们已经十三年没有这部分钱了,希望给予解决,盼望!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目前政策,只有正常参加城镇单位职工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