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3、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每人按照违规生育子女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会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