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由于出国及其他问题,造成本人家里暖气费12年11月15至13年3月15的暖气费以及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没及时缴纳,现在被金达热力停止供热(自13年12月29日),被告知有1200多的滞纳金,本人想了解一下他们收取的是否合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本人有多处不明白,希望能一一作答。
1、滞纳金收取计费开始时间应该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29日结束对吧?
2、从2013年12月29日往后应该是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对吧?滞纳金应该不应累计了对吧?
3、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怎么收取?停热后应该供暖费也不应收取了吧?是否应该是缴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供暖费加上2013年12月29日到补缴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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