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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4-01-19 14:45
 标题:关于供暖滞纳金
内容:

    由于出国及其他问题,造成本人家里暖气费12年11月15至13年3月15的暖气费以及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没及时缴纳,现在被金达热力停止供热(自13年12月29日),被告知有1200多的滞纳金,本人想了解一下他们收取的是否合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本人有多处不明白,希望能一一作答。

    1、滞纳金收取计费开始时间应该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29日结束对吧?

    2、从2013年12月29日往后应该是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对吧?滞纳金应该不应累计了对吧?

    3、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怎么收取?停热后应该供暖费也不应收取了吧?是否应该是缴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供暖费加上2013年12月29日到补缴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4-01-21 16:5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1日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回答您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针对您的情况,违约金收取开始的时间应该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供热站强停之日截止。第二,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第三,停热期间,采暖费计算方法为:当年采暖费除以120天乘以实际供热天数的费用加上热能损耗补偿费(当年采暖费减去当年实际供热费后乘以2‰)。此回复为最终解释意见,请您携带此意见及时与供热单位联系,尽快解决该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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