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12月15日在东风标致4S店购车一辆,并按规定在河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材料为合同和收据。本周到西青车管所上牌时,被告知:因合同上公章与发票章不一致,不能上牌,合同章需与发票章一致才行。合同和发票中的价格、购车人、车架号等均一致,只是4S店给我的发票是他们同一个集团的另一家4S店开的,原因可能是该店发票用完后让其他店代开的。现在,不知如何办理才能上牌?是将公证书中的合同和收据改为与发票一致的合同和收据,还是让4S店作废原发票重开与合同一致的发票?如是前者,但工商局备案的也是合同和收据,公证处是否能变更之前的电子数据?如是后者,重新开的发票日期是今年的了,车管所是否可以给上牌?急盼回复!!!
另,目前尽管合同章与发票章不一致,但合同和发票中的车架号、购车人等均一致,已能证明我的购车行为,而且车架号、公证书的编号都是唯一的也不会产生重复购车问题,加之办理上述手续将给公证处、4S店、税务局等单位及我本人增加很多手续和麻烦,是否可以凭目前的公证书和发票办理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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