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宪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尊敬的孟宪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七条规定: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用热户应当场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九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七条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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