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孟**   提问时间: 2014-01-13 08:53
 标题: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解读
内容:

    在《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三) 规定“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请问(1)在用户要求测温且经当地政府供热办协调还没有给予测温的,是否可以视为供热公司不提供测温服务?(2)是否可以要求供热公司退还当采暖季全部供热费,还是不提供测温当天的供热费?(3)此规定现在是否对天津市内所有区域适用?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4-01-14 08: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孟宪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尊敬的孟宪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七条规定: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用热户应当场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九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七条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热点推荐
创意涂鸦 助力创文
公交603路新增10余个站点
南开危改广场重新开放
记者追踪
·《百姓问政》:建充电车棚、修消防设施、清楼道堆物 基层社区治理要谋实招、求实效
·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 能放心喝?
·公园公厕 可否对游客“友好”些
·老旧小区停车难题 怎么解决?
·空地垃圾总回潮 长效治理该咋办?
网民反馈
·网民:感谢各级领导,解决百姓生活难题!
·网民:感谢区政府和属地综合执法大队为百姓办的实事
·网民:职称问题圆满解决 感谢蓟州区委
·网民:感谢河东区政府和属地派出所为百姓办实事
民生词典
电子年检标
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征信异议申请
地铁老年优惠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
个人信用报告
人才落户新政
因私赴台
[点击查看更多]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全部
全部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