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各位领导好:
有两个问题不太明白,希望能给予解答:
1.关于天津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七条中的第三小条中规定: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这个缴费证明由个人提供,还是单位提供,如果是个人如何提供,需要在哪里开呢?以及具体流程。
2.关于天津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第八条中的第五小条中需要提供配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如果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是需要单位提供,由于配偶是天津人,不需要办理积分入户,单位就不方便给开此证明,可以不提供吗?不提供影响积分吗?提供劳动合同是否以此可以得到婚姻情况的附加分(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10分)
尊敬的网友:
您好!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要到参保分中心开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