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名叫张兰,在天津西青区蓝水物业里做保安,工作地点是日新电子厂,入职时经理告诉我妈妈三个月以后就可以辞职,可是三个月后我妈妈辞职时经理却不批。还压了我妈妈的工资,而且还说公司人手不够让我妈妈上24小时班,休息12小时,今天又说要上36小时班,休息12小时以后接着上,我特别担心我妈妈,这样上班我妈妈会累病的,我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帮帮我和我妈妈,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对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也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