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人力社保局领导:
您好,向您请教几个问题。本人从2004年7月至今一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当时签过一个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07年7月;合同到期后,单位又组织我们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从2010年至今,我一直未和单位签过合同,但是我还是继续一直在此单位工作,单位也按月给工资卡里打工资,五险一金齐全。而且,在无合同期间,还给我涨过一次工资。问过我公司人事部门的主管人员,回答说“领导没让我和大家续签合同”。我想向您请教:
1.从04年工作至今,签订的工作合同只签一份,单位留存,从来不给我们,也不让我们复印,这样合法吗?
2.单位从来不给我们发工资条,这样法律允许吗?
3.签订的劳动合同全是空白的,该填的内容全都空着,这样合法吗?
4.是不是签过两次合同就可以不签了,就继续执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这样是法律允许的?
5.如果以上几条有违法违规行为,到哪里投诉、解决,有无法律时效性?
感谢能为我详细解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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