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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4-01-07 23:47
 标题:长期工作后,是可以不签合同吗?
内容:

    人力社保局领导:

    您好,向您请教几个问题。本人从2004年7月至今一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当时签过一个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07年7月;合同到期后,单位又组织我们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从2010年至今,我一直未和单位签过合同,但是我还是继续一直在此单位工作,单位也按月给工资卡里打工资,五险一金齐全。而且,在无合同期间,还给我涨过一次工资。问过我公司人事部门的主管人员,回答说“领导没让我和大家续签合同”。我想向您请教:

    1.从04年工作至今,签订的工作合同只签一份,单位留存,从来不给我们,也不让我们复印,这样合法吗?

    2.单位从来不给我们发工资条,这样法律允许吗?

    3.签订的劳动合同全是空白的,该填的内容全都空着,这样合法吗?

    4.是不是签过两次合同就可以不签了,就继续执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这样是法律允许的?

    5.如果以上几条有违法违规行为,到哪里投诉、解决,有无法律时效性?

    感谢能为我详细解答的领导!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1-09 17: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账。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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