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期限13年,我在2010、2012年分别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并于2013年8月结清了剩余贷款。前几天,我去公积金分中心提取公积金,告知只能取到2013年8月之前的公积金,之后的公积金就不能取了。我的问题是:
1、天津市公积金中心自行制定的提取办法是否有效?国家和天津市的公积金条例都规定还款凭证是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没有类似禁止性的规定,而提取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国家规定冲突?
2、按照提取办法规定,职工为了提取公积金就不能提前结清贷款,否则职工就不能提取结清之后的公积金,那么职工在此期间额外承担的利息支出,由谁来负责?
您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权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等具体政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互助性,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会占用其他职工的账户余额。我市允许提取贷款结清前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支持了您购买住房和偿还贷款,如果结清后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其他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将不能得到保障。另外,如果您之前贷款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在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仍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更多问题请详询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www.zfgj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