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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龚**   提问时间: 2013-12-31 11:36
 标题:因供热站和前房主对供热欠费有歧义,供热不能过户
内容:

    2013年4月,我购置了红桥区浩达公寓5号楼3-603的二手房 ,过户时原房主说拖欠几年得暖气费,因以前供热站取消了,没地交取暖费,并给我写了证明(若以后发生供热相关费用,由原房主缴纳,并签字按了手印)。2013年9月27日我去供热站办暖气过户并缴纳今年的取暖费,供热站说需要原房主缴纳以前拖欠的取暖费用才能过户(现供热站说:以前的供热站已将债权债务转到先供热站了,原房主拖欠2002-2007之间5年的欠费,总计6000多元),后来给原房主打电话,说之前是因为在分户供暖改造时,经协商以前欠费取消才同意改造的。所以他不想补交以前的取暖费,致使我现在无法办理暖气过户,而且交暖气费的话,发票只能开原房主的。

    供热站收费人员说供热对房不对人,如果不能缴清前欠费,就不能过户,而且将来都是我的事,我不理解。欠费是原房主欠的,供热合同也是原房主和供热站签的,如果有前欠费,那么供热站应该积极追缴欠费,而现在供热站不但不作为还以此为理由不给我办理过户。

    请有关部门给我个解释,我需要怎样才能办理过户事宜且未来不承担原房主与供热站意见分歧产生的后果,谢谢!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3-12-31 17: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龚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尊敬的龚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因此,市供热办建议您现在应与原房主协商解决将拖欠热费补齐,然后一起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产权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若原用热户不予配合,建议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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