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3年4月,我购置了红桥区浩达公寓5号楼3-603的二手房 ,过户时原房主说拖欠几年得暖气费,因以前供热站取消了,没地交取暖费,并给我写了证明(若以后发生供热相关费用,由原房主缴纳,并签字按了手印)。2013年9月27日我去供热站办暖气过户并缴纳今年的取暖费,供热站说需要原房主缴纳以前拖欠的取暖费用才能过户(现供热站说:以前的供热站已将债权债务转到先供热站了,原房主拖欠2002-2007之间5年的欠费,总计6000多元),后来给原房主打电话,说之前是因为在分户供暖改造时,经协商以前欠费取消才同意改造的。所以他不想补交以前的取暖费,致使我现在无法办理暖气过户,而且交暖气费的话,发票只能开原房主的。
供热站收费人员说供热对房不对人,如果不能缴清前欠费,就不能过户,而且将来都是我的事,我不理解。欠费是原房主欠的,供热合同也是原房主和供热站签的,如果有前欠费,那么供热站应该积极追缴欠费,而现在供热站不但不作为还以此为理由不给我办理过户。
请有关部门给我个解释,我需要怎样才能办理过户事宜且未来不承担原房主与供热站意见分歧产生的后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