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您好!本人于2013年12月1号在北京订购一辆汽车,订金已付,因所要求的颜色无现车,需等待3周,故在订单中约定12月20-25日期间提车,提车时付全款,再开具发票。
12月15日《津政发〔2013〕41号》文件发布后,本人连夜赶往北京,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车仍在途而未到4S店。
按照41号文第八条规定,本人情况属于“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的情况,这种情况并未要求提交发票,本人也依规定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但是本人今天咨询公正机构购车申请进展情况时,被告知,除文件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付款发票,我感到不解,希望贵局能够给出关于该条规定的权威、公正的解释,保障我们这些确实是41号文发布之前订车的市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建议您拨打市调控办热线电话24539021,24539022进行详细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